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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6-03-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59859cc威尼斯官网蚬郝蜃宰》刻崛〉模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六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于盖章。

第七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八条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偿还以配偶名义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须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自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职工因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已还贷本息额×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第十一条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和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提取额度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部门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或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  邮编:410114

联系电话:0731-85258558  传真:0731-85258521  技术支持:云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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